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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理解《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住房是基本的民生,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二十大报告均对住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2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文件。目前,我市公租房项目基本可以满足无房群众的保障需要,但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才引进力度不断加大,包括引进人才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还会产生一部分新增需求,同时一些大型国企有较大体量的老旧职工宿舍,环境脏乱差、面积小,与当前我市住房保障的整体水平有一定差距。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完善我市住房制度,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9月28日,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牵头起草相关政策工作,草拟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工作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意见均已采纳。2022年11月17日,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11月20日以平政办〔2022〕39号印发实施。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通过改建、新建、收购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企业、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主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市场规律发挥资本力量,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住房,政府空置的直管公房,富余安置房等闲置住房可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改造职工宿舍及其他现有住房转化的,特别是对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但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对于具有特殊困难的保障对象还可以给予租金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明确了土地、审批、资金、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六方面政策支持,含金量很足,操作性很强。我市《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对部分政策进行了细化和充实。由于我市住房供应总体宽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措以收购存量商品房和既有职工公寓等改建为主。资金方面,明确除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之外,市县财政筹措的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可以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补助。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流程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九、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2、解读人:崔亚龙

3、政策咨询电话:0375-2636020


政策原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