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平政办〔202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等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突出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为开创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对于具有特殊困难的保障对象可以给予租金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工作原则。
1.融入城市发展战略。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通过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来我市创业创新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市场规律发挥资本力量,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住房,政府空置的直管公房,富余安置房等闲置住房可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把握标准精准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小户型为主,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分类确定保障对象和租金标准。
4.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需求导向,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项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解决结构性和区域性错配问题,避免产生“租不到”与“租不出”的矛盾问题。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经市、县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职工公寓,以及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方案后报本级政府批准确定。
5.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政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用来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地方财政原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
3.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财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为优惠的资金支持政策。
(三)税费等支持政策。
1.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金融支持政策。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五)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六)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顶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保障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扎实开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由依法依规确定的市融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市本级政府主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措工作。各县(市)、石龙区政府负责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引导多方参与。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不得上市销售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集资建房和进行“小产权房”、商品房开发,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各方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平顶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0日
附 件
平顶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树营(副市长)
副组长:郭栓谨(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 琳(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霍永军(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市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主任)
张志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段松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调研员)
樊爱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级调研员)
杜 鹃(市金融工作局二级调研员)
高宏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杨建设(平顶山银保监分局局长)
吴 闽(平煤神马集团副总工程师)
陈 伟(平煤神马集团物业事业部总经理)
王三朴(市融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马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