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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新规 资金使用更加贴近群众需求

4月23日,从市房产事务中心传来消息,该中心在全省率先出台《平顶山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4月23日起施行。今后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改善住宅小区庭院环境、补建安全防范设施、增设助老助残设施、加装电梯等。


据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指引》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主体地位。对未交齐维修资金,难于申请使用的情形,依法明确了解决的方法、化解的途径;明晰了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步骤程序;调高了使用维修资金需要公开招标的限额,由原来3万元调高到现在20万元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提速维修进程;表明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办事效率承诺,要件齐全的当天办结。


依法产生并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物委会))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办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启动申请使用程序:维修事项属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齐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现有余额大于申请使用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申请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首期缴存额的7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涉及范围的相关利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另行补交。涉及范围的相关利益业主尚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以补交方式承担此次使用事项所应分摊的费用。


办理程序分为制定方案、业主确认、办理备案、施工维修、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六个环节。


如果相关业主拒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业委会(物委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顶山日报记者 程颖)



政策原文: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事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