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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的通知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的通知

平房〔2023〕2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中心)、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石龙区建设交通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车辆保有量越来越多,停车位有限,小区停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为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规范小区车辆停放,提高停车位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小区汽车停车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固定给单一业主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在显著位置公示,按照配置比例通过出租、出售、附增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公共出入口等。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七、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停放车辆的,车位划定、分配方式、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八、物业服务企业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立的临时停车场或划定的临时停车位,提供停车服务,可收取临时停车位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订立合同。

九、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小区内的共有的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停车收费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城市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及车位使用管理服务整治工作,围绕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服务领域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作用。

自通知下发之日,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迅速行动,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整改完成。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摸底调查,并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面登记排查辖区内车辆停放及车位使用管理服务情况;联合有关部门依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每月月底前报送一次专项整治问题台帐,要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