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平房〔2021〕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房产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く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减少业主和物业企业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是否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相关内容。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1. 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2.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3. 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4. 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5.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6.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时间方法步骤
此次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专项监督检查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3月31日结束,共分3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1月11日—2月28日)。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月28日前报送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阶段(3月1日一3月19日)。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辖区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情况逐一进行检查,梳理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三)抽查整改阶段(3月20日—3月31日)。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没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整改时限内仍没有整改到位的,列入物业企业信用黑名单,并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物业服务信息公示进行了明确的要求,物业信息公示能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要把这一工作当作改进服务、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措施,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物业服务公开、合法、规范,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监督检查领导机构,要和街道、社区一 起,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摸排,弄清底数,制定台账,有针对性制订检查落实方案。物业主管部门要召集辖区物业企业开会安排落实此项工作,物业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街道要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物业企业设立公示栏要及时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
(三)严格监管,不留死角。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和街道一起对物业服务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具体化、细致化,务必使监督检查全覆盖,落到实处,不留死角,不挂空档;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纠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通过此次监督检查,全面提升我市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监管水平。
(四)违法必究,联合惩戒。对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方面的问题,以及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情节严重、业主反响强烈的典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给予相应的处罚。
各县(市、区)于3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报送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要对各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物业科电话:2636015、邮箱:pdswyglk@163.com)。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1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项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十九):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指导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