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开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开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事务中心,石龙区建设交通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现将《平顶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开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本指引内容,并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
附件:平顶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开工作指引(试行)
2025年9月9日
平顶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开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指物业服务公开,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收费、公共收益、服务履约、办事时效承诺等信息的公开(以下简称“四公开一承诺”)。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社区代管、单位自管、业主自治等类型的住宅小区以及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非住宅物业服务公开,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公开内容
(一)物业服务事项
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合同、负责人员岗位信息、日常维保单位信息和物业管理投诉渠道。
1.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应放置于物业服务接待中心,便于业主随时查询,保障业主对服务事项、内容、标准、质量要求等信息的知情权。其中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与质量、各岗位人员设置情况等信息还应当在公示栏公开。
2.负责人员信息。公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及设备管理、秩序维护、客户服务、环境管理等相关业务负责人员的照片、姓名和联系电话。
3.日常维保单位信息。消防、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4.物业管理投诉渠道。应公开涉及服务质量、公共治安、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消防安全及价格监督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投诉渠道。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市、县、街道、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五级矛盾纠纷投诉电话。
应当公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信息。
(二)物业服务收费
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和物业费收取。
5.收费项目。应明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代收装修保证金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6.物业费收取。实行包干制计费方式的住宅小区,应定期公开物业费收取情况;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住宅小区,应按合同约定公开服务资金收支明细及年度决算情况。
(三)住宅小区公共收益
7.公共收益收支。应全面公示公共收益收取和支出情况。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主要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所有公共收益应统一缴纳至开设的专用账户管理。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益;(2)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所得收益;(3)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所得收益;(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益;(5)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益;(6)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7)公共收益增值收益;(8)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成本支出包括:(1)经营服务人员人工成本;(2)材料成本支出;(3)水电能耗成本;(4)税费及其他合理成本。
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以下情形:(一)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二)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三)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四)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等;(五)用于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六)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开设公共收益专用账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同意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经营、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设公共收益专用账户。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条件允许的,可以同步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四)服务履约
8.服务履约情况。每季度公开物业服务履约情况,包括共用设施设备、共有绿化维护和共有区域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计划以及上季度实际开展情况,居民投诉、日常检查反映物业服务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五)办事时效承诺
9.报事报修办理时效。一般事务即办即结;复杂事项1日内响应、3日内办结,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业主预计处理时间。共有部分报修须2小时内到场处置,应急抢修原则上不过夜;专有部分报修按双方约定执行。
三、公开方式和位置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公示信息。线下应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线上可通过业主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物业APP小程序和物业智慧化平台等渠道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规范服务行为。物业服务公开应当坚持“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及时便民”原则,公开的内容、形式及程序须符合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并切合小区实际和业主需求,公示内容真实完整、表述规范、便于监督,相关台账及票据资料应完备可查。
(二)落实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四公开一承诺”工作开展的责任主体,应完善制度,配备专人,依据本指引规范开展公开工作,积极回应业主关切,针对业主集中反映的问题或疑问,及时组织集中答复。
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职责,及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收益等信息。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主体落实公开职责,依托现有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处置和化解因物业服务不公开、公共收益不透明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将“四公开一承诺”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与第三方测评,指导和协助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监督。对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物业主管部门采取约谈通报、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