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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平建办〔202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

2025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住房供给、提高居住品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满足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大力度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豫建房〔2024〕245号)、《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豫建房〔2025〕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住房消费

(一)发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在本市中心城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1.2024年(含)后毕业来平(留平)就业创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专科毕业生购买我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分别按照契税实际缴纳总额的100%、50%给予补贴(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不重复享受)。

2.居民家庭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我市中心城区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新购住房契税实际缴纳总额的100%给予补贴。

3.2024年1月1日起,新增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三孩及以上家庭(含一次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家庭;再婚夫妻以双方共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为一孩,以此类推),购买我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分别按照契税实际缴纳总额的50%、100%给予补贴。

以上三项补贴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产事务中心)

(二)保障租购住房家庭享受同城待遇。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合法租购住房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落户或居住证。租购住房家庭子女享有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资格,并逐步实现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同城待遇,推动在本市中心城区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市民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产事务中心)

二、加大金融支持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基础上,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其中单缴存人家庭由70万元调整为77万元,双缴存人家庭由80万元调整为88万元;单缴存人多子女家庭由84万元调整为92.4万元,双缴存人多子女家庭由96万元调整为105.6万元;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的单缴存人家庭由84万元调整为92.4万元,双缴存人家庭由96万元调整为105.6万元;经我市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由110万元调整为121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购买市辖各区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可在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解除、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申请人应将已提取资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缴存人可凭5年内的自住商品房网签备案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所购住房装修。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款及装修款之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推出青年群体特色住房贷款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面向本市就业创业青年群体,推出月供灵活、利率适宜、期限匹配的特色住房金融产品,更好满足青年群体多元化住房信贷需求,进一步降低青年群体购房门槛。(责任单位:人行平顶山市分行、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

(七)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在本市区已有一套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金融机构按相应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平顶山市分行、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强化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优化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用好用足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制度,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推动实现房地产开发融资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落实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适配的系列融资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市房产事务中心)

三、提高供给质量

(九)优化商品住房土地供应。根据本市产业布局和住房需求,动态调整供地规模,合理安排新增土地供应。依法依规加大存量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力度,支持已出让未建设的存量闲置住宅用地在符合规划条件下,优化调整户型结构,完善居住功能,提升住宅和社区品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十)扎实推进“好房子”建设。全面落实国家《住宅项目规范》和绿色建筑标准,建立健全“好房子”评价体系,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居住功能和环境品质。在符合安全、风貌管控的要求下,住宅、商业类经营性项目中无偿移交的配建项目,其建筑规模超出配建标准的部分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更好满足居民高品质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产事务中心)

(十一)开展现房销售试点。2026年1月1日起,对新出让的住宅用地,有序推进现房销售试点。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实行现房销售的试点项目,在开发贷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购买现房销售项目的业主,贷款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平顶山市分行、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产事务中心)

四、优化市场调控

(十二)鼓励推行货币化安置。以城市更新为抓手,加力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在城市更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优先推行货币化补偿,鼓励通过“以购代建”方式落实安置房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产事务中心)

(十三)有序管控新增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在建未售商品住房项目管理台账,严格把控在建未售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条件有效衔接,合理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事务中心)

(十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出台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健全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协同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项目完成交付前,严禁抽调、抽逃项目预售款、融资款等资金或提前进行分红。监管部门应提前制定项目建设进度款拨付节点计划,监管银行切实履行账户监控责任,确保监管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事务中心、人行平顶山市分行、平顶山金融监管分局)

(十五)鼓励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房。鼓励按照政府主导、按需定购、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国有平台或其他国有公司为主体,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优先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事务中心、人行平顶山市分行) 

(十六)妥善处置“工抵房”。房地产企业因资金困难拖欠本项目建设而产生的以房抵债房源(以下简称“工抵房”),按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经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可直接将相关房源网签备案至抵扣工程款单位,同时核减相应的已完工工程量及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工抵房”销售变现时,网签备案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销售资金应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实际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根据房地产企业申请,经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后将变现资金直接拨付至原抵扣工程款单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事务中心)

本《措施》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石龙区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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