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建办〔2022〕57号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住有所居的通知》(平政办〔2022〕1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惠企纾困消费券及消费补贴发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22〕37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市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平顶山市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7月8日
平顶山市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平顶山市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住有所居的通知》(平政办〔2022〕1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惠企纾困消费券及消费补贴发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22〕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购房补贴10000元发放对象为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持有各类技能证书人员,无以上证书人员购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住房发放购房补贴3000元。享受该购房补贴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购房补贴政策。
第三条 本次补贴住房的范围是在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示范区、高新区)范围内新交易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属问题楼盘项目销售尾盘住房的,应由市问题楼盘处置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
第四条 以下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1.2022年5月27日前已实际销售、因纳入问题楼盘解决办证问题进行网签备案的住房。
2.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已网签备案,但在补贴时限内网签备案注销的住房。
3.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住房和直系亲属之间交易的住房。
4.其他不符合补贴范围内的情形。
第五条 购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金额为10000元或3000元。夫妻双方同为大专以上毕业生、持有各类技能证书人员的,不重复发放。
第六条 购房补贴10000元发放时限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住有所居的通知》(平政办〔2022〕16号)要求执行,即从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购房补贴3000元发放时限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惠企纾困消费券及消费补贴发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22〕37号)印发之日计,即从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存量住房购房时间以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各类技能证书人员的资格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筹措,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类人员购房情况的核定,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同时负责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本次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先期筹措资金1000万元,拨付至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购房补贴专户,后续所需资金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根据购房补贴发放进度和估计需求,提前1个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予以保障。购房补贴资金待补贴工作结束后进行结算。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在我市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相关证明(如社保缴存记录、劳动合同、单位证明等)。
2.学历、技能证明(大专以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及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技能人员提供技能证书)。
3.《平顶山市购房补贴申请表》(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政务网站下载)。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5.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
6.购房人银行账户。
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设立购房补贴窗口,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予即时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及配偶的购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政策有效期内进行转让的,在办理合同注销及存量房交易时,须先退回购房补贴资金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购房人退回购房补贴应到购房补贴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指定窗口办理,取得退款凭证并上缴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后方可进行后续手续办理。拒不退还的,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进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合同签约备案管理,严禁假签约、假备案行为。因假签约、假备案导致购房人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除限期退回补贴资金外,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高效办理购房补贴业务,严禁消极怠惰、刁难群众,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伙同购房人套取购房补贴资金。存在上述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先行追究行政管理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提交购房补贴申请材料时,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订诚信承诺书。因弄虚作假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资金及相应利息,拒不退回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