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顶山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住房办〔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尼龙新材料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省以上驻平各企业及科研机构,在平大中专院校,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举措,提升人才服务满意度,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鹰城英才计划”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发〔2018〕12号)、《平顶山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平住房办〔2020〕3号),经研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2018年8月16日我市“鹰城英才计划”实施之日起,经认定的A、B、C、D、E类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以申请人才购房补贴。
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住房的,不予补贴;直系亲属之间交易住房的,不予补贴;所购存量住房(二手房)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存在虚假交易问题的,不予补贴。
三、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平住房办〔2020〕3号执行,所购住房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还应提供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房屋纳税凭证。
四、购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离职或所购住房转移的,未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再发放。但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用人单位之间调动的,凭单位用人证明和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可以继续享受购房补贴。
五、夫妻双方同批次认定为“鹰城英才”的,应同时申报购房补贴。一方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购房补贴资格,不再予以补贴。
六、鹰城青年人才集聚工程人才申请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安置参照D、E类人才执行。
七、承租保障性住房(包括人才公寓、公租房等)的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前应先行腾退,但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
八、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进行优化调整(详见附件),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住房保障按现表格进行。
附件:1.平顶山市人才公寓居住申请表
2.平顶山市引进人才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3.平顶山市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顶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