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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顶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住房办〔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尼龙新材料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省以上驻平各企业及科研机构,在平大中专院校,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现将《平顶山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顶山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8日


平顶山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在人才发展中的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升人才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鹰城英才计划”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发〔2018〕12号)和《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平政办〔2017〕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人才住房保障是指我市“鹰城英才计划”实施之日起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A类、B类、C类、D类、E类及E类以下6类人才,通过分配人才公寓、公租房和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实现安居乐业。其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各类人才,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保障的准入审核、住房分配、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人才住房保障专门机构,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体系,提高保障效率。


第二章 住房实物保障


第四条 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A、B、C类人才在我市无住房、选择居住人才公寓的,分别免费提供1套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14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D、E类人才申请公租房,在我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并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受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筹措套型面积较大、装修标准较高的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住房保障。

第六条 人才住房实物保障实行日常申报,在房源筹措到位情况下实行日常分配。房源筹措期间申请住房实物保障的,房源筹措到位后集中分配。

第七条 人才住房保障的准入、分配和日常管理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申请人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并填写申请表后,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数据比对和信息审核,实现一张身份证办理住房保障。在部分必要数据未纳入大数据管理之前,可辅以人工线下审核。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筹措情况给予相应安置。申请人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安置通知到市住房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其他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各类人才申请公租房的,按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但可不受收入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 购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条 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A、B、C类人才选择购买我市商品房的,首套住房按应纳税房价的80%予以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引进的D、E类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引进时的标准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的,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给予补贴,另一方减半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人才购房补贴资金足额保障。人才公寓建设资金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人才住房保障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就职人才不享受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 A、B、C类人才购房补贴按年分5次平均发放,D类人才购房补贴于第1年和第3年分2次平均发放,E类人才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第一次购房补贴经审核批准后发放,第二次及以后发放时间不迟于当年的第一季度。购房补贴也可一事一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实行日常申报、日常审核、集中发放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半年将申请审核、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研究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住房保障部门专户,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到人。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补贴时,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银行账号并填写申请表,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数据比对和信息审核。在部分必要数据未纳入大数据管理之前,可辅以人工线下审核。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人才工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资格并确定补贴金额。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季度汇总申请审核认定结果,将购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四章 居住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居住人应签订房屋使用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人才公寓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未经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按照规定缴纳水、电、有线电视、网络以及物业管理等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居住人才公寓的全职引进和新培养的A、B、C类人才在平工作满5年(其中,每年在我市不少于10个月),可获得居住的人才公寓产权。

第十九条 获得完全产权的人才公寓需出售的,依法应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表市政府统一回购,并纳入人才公寓房源统一管理,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平工作不满5年离职,或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以及存在相关违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所提供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才租住公租房的,按《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单位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 (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平顶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住房办〔2018〕11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