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以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以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平房〔2020〕33号
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以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我中心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4月22日
以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
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平政(20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预售商品房,使用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以下简称保函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三、保函业务是指开发企业可凭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机构或保函转开机构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行为。
四、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是保函业务的主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保函业务的报备工作。
五、保函出具机构应具备《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保函由外地机构出具的,须在我市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转开后办理保函业务,转开成功后转开机构为保函承兑机构。保函受益人为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
六、保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担保金额、保函期限、赔付约定等。
七、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保函,不可撤销。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
八、保函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交《以保函等额替换监管资金申请书》。
(二)信息审查。监管银行核实《申请书》中反映的基本信息,重点核实是否存在监管账号司法冻结、划扣、税收保全等影响办理保函业务相关情况。核实通过后,保函出具机构出具《保函》,监管银行对《保函》的合法性、担保及赔付能力、金额及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查。
(三)保函报备。《保函》经监管银行审查通过后,开发企业持《保函》副本到监管机构报备。保函一式四份,正本由监管银行保管留存,监管机构、开发企业、保函出具机构各持一份副本。
(四)保函替换监管资金。监管机构根据开发企业的申请办理监管资金等额替换手续。
九、保函到期监管项目未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开发企业应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重新开立保函;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应在保函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工程量所需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十、开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监管银行应向保函出具机构发起索赔。保函出具机构或保函转开机构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十一、发生以下情况的,开发企业应到监管银行办理终止保函业务:
(一)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
(二)保函到期,并已将剩余工程量所需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索赔金额已存入监管账户的。
十二、监管银行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保函,出具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到监管机构报备,并将保函正本退还保函出具机构。
十三、发生以下情况的,开发企业不得办理保函业务:
(一)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的;
(二)被相关行政部门釆取强制措施的。
十四、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