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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通知

平住房办﹝2019﹞7号


市公租房中心,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 进一步规范申报流程,简化申报手续,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根据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平政办〔2017〕86号)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中心城区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租房:

1.无住房;

2.现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3.现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须限期搬出的。

(二)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在中心城区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员;

2.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3.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

(三)申请人与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同住的,按一个家庭进行申报。

(四)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租房。单身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二、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

(一)中心城区申报家庭。

1.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明: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所在页复印件(验原件);③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租赁备案合同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书。

5.申请家庭经济住房状况核对查询授权书。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报。

1.申请审批表。

2.中心城区居住证(验原件)。

3.身份证明: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所在页复印件(验原件);③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租赁备案合同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书。

6.申请家庭经济住房状况核对查询授权书。

三、申请分配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家庭登录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网站(www.pdsfdc.gov.cn),点击“住房保障申报”飘窗,进入平顶山住房保障网,然后点击“新申请”进入住房保障申请页面,按要求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申请人填写信息时要设定并牢记6位数的“查询服务密码”,以备再次登录查询、修改和打印申请表。申报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右下角的“保存”,然后点击右上角“打印当前申请信息”打印申请信息表,按表格要求加盖公章。

(二)受理及审核。公租房实行日常申报、日常审核、集中公示、集中分配制度。受理及审核实行属地管理。

1.街道初审。申请人申报资料齐全,辖区街道(镇)应及时受理并初审,定期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电子汇总表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2.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辖区街道(镇)报送的申报资料,应及时审核、公示,定期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汇总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申请资料汇总后进行复审,并组织联审联批、集中公示。

(三)房源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措和各区申报情况统一将房源分配至各区,由各区采取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公开分配。未分配公租房的申请人纳入轮候范围,具体轮候办法另行通知。

(四)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各区分配后5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打印《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由各区负责发放到各保障家庭。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租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工作。

四、租金标准

具体标准按《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执行。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低保或低收入资格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后,可申请租金减免。

五、其他事项

(一)房屋租赁备案合同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

(二)公租房以诚信申报为基本原则,申请家庭对提交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的同时,将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列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人员5年内不得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相关关系人共同申请住房保障。

(四)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所有复印件材料受理人要盖章签字,并确认与原件相一致。

(五)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