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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二、平顶山市发展改革委平顶山市房管局关于修订《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发改房价〔2015〕263号):(一)《办法》第六条修改为:“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前款规定外的住宅小区、公寓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单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县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应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确定或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263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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