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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问题:根据《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代收市区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中“自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平煤股份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市新城水务有限公司、平顶山自来水二次供水有限公司、市明润二次供水有限公司 )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1、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缴纳水费的同时按照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注册登记者或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按照每户每月5 元的标准同步收取,并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一并缴纳。
3、1户居民1套住房内拥有2块以上水表的,按1户居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用水量为零的居民户免收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以上规定,以及状元府采用转供用水方式,故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60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而反映人反映的物业费中所含生活垃圾清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内提供环境卫生服务,与缴纳城市生活垃圾费并不冲突。二、关于私搭乱建庭院问题:经调查了解,永基状元府小区8号楼、5号楼、3号楼前存在私自搭建小院,并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若拒不整改,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263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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