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平顶山大量物业公司 都是开发商旗下,公司名字都相同,名字区别就是 某某物业公司。某某开发商,大量物业公司股东与管理者 都是开发商公司股东或者管理者,
平顶山市物业行业未来 ,有市场淘汰制局面 很难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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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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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
2个法律不存在冲突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一个上位法, 河南省是下位法 行政法律有大小区分 , 是依法限制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参加投标,不存在冲突。是否平顶山市物业主管部门 履行错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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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文书网 大量案例 看出来,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不缴费 等等。大量业主提到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血缘”基本上都法院判定 招标无效 物业合同无效,导致,开发商 ,物业,业主矛盾加深。 一个影响营商环境 一个社会矛盾,这样影响平顶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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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平顶山市物业主管 出台一个物业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制度,这样 保证营商环境,有彻底解决社会矛盾,
,纯属个人建议, 不需要回访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