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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2857
信件名称: 平顶山物业主管部门,为社会矛盾埋下多少隐患?群众有三问 请你们三答, 建议 逐渐去库存,源头上防范发生
信件分类: 其他 提交时间: 2023-06-12
信件内容: 群众有三问 请你们三答 平顶山百分之90以上物业公司 是开发商旗下 平顶山 百分之90以上开发商 没有把水电移交专营单位 做倒卖水电 平顶山市物业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 建议 以下问题, 逐渐去库存,源头上防范发生。 , 1.法律是禁止开发商旗下物业公司入驻自己楼盘 2. 水电没有移交专营单位,是法律禁止竣工验收与行政备案的。 3.开发商或者物业 经营水电 属于法律禁止转供。民企经营水电必须办理一下资质《供电营业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 经常网上看到平顶山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群体信访事件就是与物业相关 或者水电相关,这样情况越来越多 没有减少痕迹 严重影响到平顶山整体形象,影响本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影响平顶山整体投资环境,市物业行政单位是否错误的的履行职责 引起的后遗症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为平顶山的社会矛盾埋下多少隐患? 例如 抖音搜索宝丰县物业 宝丰育慧润苑小区 ,宝丰润丰世纪春天小区 ,中强·御金湾小区 宝丰信宝玉河国际小区等等大量不在一个一个举例了,今天这个物业这样 明天开发商那样等等经常引起群体信访事件等等 ,经常网上看到宝丰县发生群体性事件就是与物业相关或者水电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血缘”关系弊端很多,失去了有效的制,许多隐患会被遗留下来,后期必然要导致社会矛盾的发生,给政府留下烂摊子。唯有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不断激励物业奋进 问题 1. 法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市 县 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选聘,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经县(市、区)物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联等,不得参加投标 第八十条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查处,玩忽职守 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2.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时,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拒不履行由县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并三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问题3.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转供区域内的用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担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总结 《宪法》 第二十七条 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任何人不得压制,接受人民的监督 对平顶山 市物业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有质疑? 以上纯属建议。 特别备注 此留言 不要回访 隐藏我个人信息,不要打电话联系 不要给宝丰县 等等 。个人身份信息与电话都是属于隐私 ,如个人信息非法扩散 追究法律责任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房产事务中心 回复时间: 2023-06-19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里指的是提倡,不是强制性的。(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开发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独立法人独立运行的企业,符合物业项目管理投标条件。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 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但应当 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等额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 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在 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专业经 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 接收。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 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成本。如果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就不可能有矛盾纠纷,工程质量监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263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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