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21329 | ||
信件名称: | 维修金的收取 | ||
信件分类: | 咨询 | 提交时间: | 2021-02-03 |
信件内容: | 您好,请问买房时开发商说需要在购房费用之外再额外缴纳将近十万的维修金是合乎规定的吗?国家法律不是规定维修金是按照房款总额的1%至2%收取吗?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市房产事务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1-02-09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及时与您进行了联系,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并讲解了相关政策。您表示,当时在售楼部谈到缴存维修资金的数额时,核算出9000余元,错看为9万多元,产生了误会,现在对维修资金交存政策已经理解。此外,维修资金交存政策依据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造价的5%至8%。2.《平顶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受理规范》规定的平顶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高层住宅楼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291.19(高层建安成本)x6%(交存比例)x面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2636082、2636083。 |
回复评价 | |||
回复满意度评价: |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评价,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