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今天是:
| 繁体 | 网站已支持IPv6协议
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19992
信件名称: 关于旧楼加装电梯问题
信件分类: 提交时间: 2020-11-16
信件内容: 我是平顶山供电公司的退休职工,现年78岁,住在湛河南路电力社区4号楼。我居住的2单元,共14户,除2人还在上班外,其余均为退休职工,年龄均在60岁以上。现因年老多病,上下楼很困难。我们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关注民生,提倡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大家很积极交了钱,签订了合同。但一楼的2户,不同意,千方百计阻挠。湛河区和办事处领导,反复多次做工作,均无效。难道党的好政策,就被他们阻挡了?!物权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就可以执行。特请求市住建局为我们做主!以求电梯顺利安装。表示万分感谢!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房产事务中心 回复时间: 2020-11-20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答如下:一、您所说的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是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由老旧小区主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需经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应当配合,不得阻拦。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本条理解的重点:(一)政府是鼓励,不能强制;(二)小区主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二、《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1.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貌;2.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位。业主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解重点: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有可能与其他业主发生利益上的争执。业主与业主之间,即是各自物业的所有权人(有的还是相邻权人),又是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还是共同行使管理权的权利人,您们之间不仅存在共同的利益,也存在利益冲突。如果一方业主不依照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的行使规则实施行为,就有可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方业主的损害。其他业主侵害了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享有请求权,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您反映的问题,楼下业主阻挠是在维护合法权益,不是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也不能强制楼下业主同意,还需要您们业主之间沟通形成共识加装电梯。如果强行安装,您们要承担民事责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2636015。
回复评价
回复满意度评价: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评价,请刷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