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正常秩序,增强广大市民房屋租赁维权意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平政﹝2017﹞4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是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fwzl.pdsfgzx.cn/)或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房产)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现已出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22年7月31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逾期仍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平顶山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联系电话:2636050(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6880088(汝州市)、8166320(舞钢市)、6570650(宝丰县)、7215566(郏县)、7027909(鲁山县)、8052536(叶县)、7665226(新华区)、7662296(卫东区)、4976812(湛河区)、2526996(石龙区)、2667029和2667028(示范区)、3987220(高新区)。
特此公告。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