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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出台 明确申报条件、流程、要件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12月11日,从市房产事务中心传来消息,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平顶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报条件、流程、要件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经市房产事务中心调研,我市既有7层(含)以下住宅大部分为步梯楼房,未配建电梯设备。为了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市政府出台关于平顶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房产事务中心牵头,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条件为:市内五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改造计划且原建筑结构未设置电梯的地面4层以上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影响原有建筑安全的原则下进行,满足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所在栋(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以栋(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为该栋(单元)出资业主。申请人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可以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加装电梯资金筹集主要有业主自筹、公积金提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社会资本参与4种方式。(记者 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