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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化解物业矛盾纠纷

物业公司服务差、业主拒交物业费;业主大会要求更换物业公司,新物业公司来了,老物业公司仍不走;小区噪声污染,引发业主争议……这些生活中常见的事,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尖锐矛盾。


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在全市范围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解决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或问题,营造和谐良好的小区环境。


“这个多元化的调解机制不错。”9月6日下午,看到《通知》内容后,家住市区平安大道与稻香路交叉口的俞大姐感慨地说,她所居住的小区因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业主不满意拒交物业费、停车费,双方曾多次发生矛盾。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退出,对方不肯走。作为普通业主,也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反映。现在《通知》里指出,建立三级调解工作机制,列明各级调解组织工作原则、职责范围等,让大家在寻找物业矛盾纠纷解决办法时有了方向。


据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长杨超介绍,根据《通知》,在解决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中,县(市、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物业纠纷,一般是指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或重大疑难纠纷,通过“流动调解室”和“派驻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纠纷时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要派人参与。


乡(镇、街道)调解。根据村(社区)上报的物业管理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站或其物业管理调解工作室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辖区人民法院或派出人民法庭做好工作的指导。情况特别复杂的疑难纠纷,应会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及时预测、研判、上报。


村(居)委会调解。调解一般物业管理纠纷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纠纷调处申请,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将依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协调处理。(记者 范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