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主任信箱
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2335
信件名称: 关于澜山府小区物业停车位接收收费不合理的投诉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6-02-28
信件内容: 尊敬的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同志: 您好,我是平顶山市卫东澜山府小区的一期业主,现对澜山府小区物业停车位接收收费不合理行为进行投诉。投诉对象是河南珠江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在澜山府小区购买的商品房在2021年交付,但是地下停车场并未完工。地下停车场在2024年建成交付,但是当时物业并未提供交付通知书,并且本小区业主统一反映地下停车场并未达到交付条件,因此我当时并未接收车位。前段时间去物业咨询准备完成车位交付手续,物业要求将地下停车位建成交付之日起到当日所有管理费进行缴纳后才交付我购买的车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并未提供相应服务,要求我支付全部管理费是不合理的。因此当时并没有完成交付手续。 昨天我去物业再次咨询车位交付手续,物业竟要求从支付购买车位当日起到如今四年的车位管理费,简直无法无天。 我的诉求是希望政府部门督促物业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车位管理费从接收之日起计算, 本人已就上述问题与物业多次协商无果,现特向贵局投诉,恳请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谢谢!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房产事务中心 回复时间: 2026-03-05
回复内容: 业主您好: 收到您主任信箱202652335号投诉反映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负责调查处理您反映的问题,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一:反映物业公司并未提供相应服务,要求其支付全部车位管理费是不合理的。 调查处理情况:车位管理费收取。根据《民法典》《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平顶山市发展改革委? 平顶山市房管局关于修订《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已购车位业主需缴纳的服务费,主要用于地下车库清洁、照明、监控维护、设施检修等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已在卫东区住建局物业科备案。 问题二:物业公司要求从购买车位当日起到如今支付四年的车位管理费。 调查处理情况:反映问题不实。该小区由于前期多户业主督促交付车位,开发商将车位交付时间定为2024年11月1日,物业公司赠送两个月管理费,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车位管理费。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平顶山市发展改革委? 平顶山市房管局关于修订《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相关费用以通知交付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车位管理费符合规定。 主管部门将督促小区物业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026年3月5日
回复评价
回复满意度评价: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评价,请刷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