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主任信箱
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2186
信件名称: 依法履职申请书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6-02-03
信件内容: 请求市房管局物业科依法对卫东区鸿鹰小区物业公司拒不按要求公示公共收益,物业合同,忽悠物业主管部门和小区业主等行为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卫东区鸿鹰小区物业公司长期未按《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经市房管局物业主管部门2026年2月3日之前要求后仍拒不履行(主任信箱202652120号),忽悠政府主管部门和小区业主。 法律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六)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七)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二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请求内容: 责令物业公司限期7日内公示,逾期再次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保留向市住建局,市纪委监委以及信访部门实名举报的权力。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房产事务中心 回复时间: 2026-02-04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 收到您的主任信箱第202652186号关于反映平顶山卫东区鸿鹰小区相关物业问题的留言投诉以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刻组织工作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和认真研究,现对您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的问题在主任信箱第202652120号中已经做出回复,该项目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小区内公共收益用于补贴物业公司亏损。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将公共收益情况和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物业信息公示栏公示,您可自行前往查看。 2026年2月4日
回复评价
回复满意度评价: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评价,请刷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