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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2120
信件名称: 关于敦促小区物业依法公布小区公共收入与支出明细内容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6-01-28
信件内容: 我是卫东区鸿鹰小区的业主,现就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长期未依法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问题,向贵部门反映,恳请依法督促整改。 一,法律依据: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相关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具体条款如下: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 • 第四十二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鸿鹰小区长期未按规定公示以下内容: 广告、公共停车位、公共场地租赁等公共收益的来源及金额;公共收益的支出明细(如维修成本、管理费分摊等);收益结余及资金使用去向。此举侵犯了业主的法定知情权,易导致资金挪用或滥用风险。现要求贵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近三年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含合同、凭证等原始资料);加强常态化监督:要求物业公司按季度或年度公开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房产事务中心 回复时间: 2026-02-03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 收到您的主任信箱第202652120号关于反映平顶山卫东区鸿鹰小区相关物业问题的留言投诉以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刻组织工作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和认真研究,现对您回复如下: 经调查,该物业公司已将公共收益情况和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物业信息公示栏公示,您可自行前往查看。该项目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小区内公共收益用于补贴物业公司亏损。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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