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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卫东区鸿鹰小区的业主,现就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长期未依法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问题,向贵部门反映,恳请依法督促整改。
一,法律依据: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相关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具体条款如下: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
• 第四十二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鸿鹰小区长期未按规定公示以下内容:
广告、公共停车位、公共场地租赁等公共收益的来源及金额;公共收益的支出明细(如维修成本、管理费分摊等);收益结余及资金使用去向。此举侵犯了业主的法定知情权,易导致资金挪用或滥用风险。现要求贵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近三年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含合同、凭证等原始资料);加强常态化监督:要求物业公司按季度或年度公开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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