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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物业服务企业“红榜”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三星级(含)以上等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认定范围予以公布:

1.以党建引领物业,红色物业工作突出并受到表彰的;

2.物业服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业主口碑好,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

3.所服务住宅小区获评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的;

4.受到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5.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能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部门指导下,积极应对;在防汛、卫生防疫、恶劣天气安全应对、消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获得其他重大荣誉或表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黑榜”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纳入“黑榜”认定范围予以公布:

1.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2.物业服务企业未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所服务物业项目发生亡人或有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3.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中组织不力、拒不配合的;

4.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5.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6.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

7.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9.未按要求及时、规范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承接查验等手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0.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按约定时间提前撤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11.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12.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半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以上(含)的;

13.不服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乡镇)监管或拒不配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等专项检查的;

14.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义务,或实施违反以上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信息的采集途径有哪些?

途径一:市房产事务中心通过日常工作监管,依托跨部门信息共享,结合“红色物业”创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投诉信访处置、市场行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形成初步“红黑榜”。

途径二: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中同步采集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形成初步“红黑榜”。

初步“红黑榜”核定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入榜依据等相关情况。对纳入“红黑榜”有异议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信息采集部门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核认为真实有效的,“红黑榜”相应内容予以调整。


四、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信息多久公布一次?如何动态管理?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信息原则上每半年通过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红榜”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黑榜”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

凡“红榜”物业服务企业不满足“红榜”要求或出现应纳入“黑榜”情形的,市房产事务中心将其及时从“红榜”中清退。

“黑榜”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整改,主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申请修复的,经审查认定并报送市房产事务中心核定通过后,及时从“黑榜”中撤出。


五、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红榜”,有哪些激励措施?

1.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奖励;

2.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4.鼓励建设单位在进行前期物业招标时给予适当加分,建议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5.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频次;

6.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六、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黑榜”,有哪些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3.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不予星级评定;

4.督促“黑榜”企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提示信用风险,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不再续约的建议,并监督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该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5.“黑榜”企业信用修复前,支持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其排除;

6.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的资格;

7.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