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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延续执行平顶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关于延续执行平顶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

平发改收费〔2022〕248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住房保障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农社局、住房保障部门,示范区发改局、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管理,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 〔2015〕138号)、《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平政办〔2017〕8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和居民实际支付能力,经研究,同意延续执行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平住房办〔2018〕10号)原定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物业服务费以及水、电、气、暖等费用另行收取外,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一律按该标准收取租金,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该标准的收费面积依据为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该标准,多层住宅按照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计算和收取楼层差价,高层、小高层不计楼层差价,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三、该标准将根据全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四、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五、各县(市)、石龙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本辖区租赁价格标准。市直各有关单位和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收取租金。

六、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7月1日


附件

平顶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

 

一类区域。范围:新华路以西,矿工路以南,光明路以东,湛河以北。价格标准:8元/平方米·月。

二类区域。范围:一类区域以外,东环路以西,和顺路以北,凌云路以东,平安大道以南。价格标准:6元/平方米·月。

三类区域。范围:一、二类区域以外,开发路以西,黄河路以北,稻香路以东,鹰城大道以南。价格标准:5元/平方米·月。

四类区域。范围:旧城区除一、二、三类区域以外的区域。价格标准:4元/平方米·月。

五类区域。范围:新城区。价格标准:6元/平方米·月。

1.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享受租金免缴政策。

2.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特困家庭)的,统一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3.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市区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按照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范围的租金标准减半收取。